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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相关职务犯罪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3-14

       1、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是指非国有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构成本罪的眼睑之一。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一般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在本单位所具有的一定职务,并因这种职务所产生的便利条件,即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侵占财物的行为一般表现为侵吞、窃取、骗取等非法手段。所谓“侵吞”,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主管、经管、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所谓“窃取”,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秘密的方法,将自己合法管理的公共财物窃为己有,也就是通常讲的“监守自盗”。如果股份制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利用了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监守自盗,即可认定为职务侵占。所谓“骗取”,是指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
本罪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非国有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构成,在这些单位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人员身份不同,同样的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行为在刑法上的定性不一样,所受的处罚也有轻重之分。比如,国有公司、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原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和股份有限公司新任命的人员中,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对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应当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对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即委任、派遣,如任命、指派、提名、批准等)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应当以贪污论处。股份制商业银行的一般工作人员不能成为贪污罪的犯罪主体。
        本罪与贪污罪的界限。两罪在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基本相同,主要区别在于:一是犯罪主体不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只能是非国有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而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有单位委派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二是犯罪对象不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非国有单位(如私营企业、合伙企业、合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等)的财物,而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国有财产在内的公共财产。三是刑罚处罚幅度不同,职务侵占罪的刑罚最高未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对贪污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处死刑。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在司法实践中,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究刑事责任。侵占公司、企业财物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侵占公司、企业财务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2、挪用资金罪
         挪用资金罪,是指非国有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的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主要是指行为人利用在本单位中所担任的职务上的便利,如经手、管理或者主管单位的资金。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表现为挪用本单位资金归本人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或者挪用人以个人名义将所挪用的资金借给其他自然人和单位。挪用资金的行为可以分为“超期未还型”、“营利活动型”、“非法活动型”三种情形。一是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二是挪用资金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三是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所谓进行非法活动,是指用挪用的资金进行赌博、吸毒、嫖娼和其他非法经营、放高利贷等为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这种情形既没有挪用资金数额和时间的限制,也没有还与不还的条件,只要是挪用资金用于非法活动的,即构成本罪。
        本罪犯罪主体与职务侵占罪主体一样,为特殊主体,即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实践中,对挪用资金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是: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3、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非国有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的行为,或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自己职务上组织、领导、主管、经营、负责某项工作的便利条件。“索取他人财物”,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他人求其谋取利益或解决困难时,主动向对方索要贿赂的行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权力,收受他人主动送予财物的行为。一般是直接收取,但也可以是间接收取;可以是事前收受,也可以是事后收受。不管采取何种形式,都不影响本罪成立。“为他人谋取利益”,既包括他人应当得到的合法的、正当的利益,也包括他人不应当得到的非法的、不正当的利益;既包括已为他人谋取的利益,也包括意图谋取或正在谋取,但尚未谋取到的利益。行为人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应以受贿行为论处。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只能是非国有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如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按受贿罪定罪量刑。
        按照《刑法》规定,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司法实践中,“数额较大”的标准是指索取或收受五千元以上者。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最高可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犯受贿罪的,最高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4、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最,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与国家财产。本罪属于渎职犯罪。
本罪客观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本罪的行为发生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两个过程中,行为人只需参与其中一个过程即可。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大量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的,也以本罪论处。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本罪主管方面是过失。行为人既可能是未尽严格审查合同、认识被骗结果的注意义务,也可能是对结果有所认识,但未尽避免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避免义务。
        根据《刑法》第四百零六条的规定,犯本条所定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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