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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中达成和解协议的一些实务总结

来源:天岳 田秋盈   发布时间:2019-05-20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人经常会就债务清偿达成和解,以解除法院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但实际操作中,存在较为复杂的情况,法院的意见也各不相同,本文特就处理案件中遇见的情形作出总结并分享,希望可以给同业人员带来一些参考。

 

       一、执行中达成和解协议后,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

       1、裁定中止执行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3-1,简称《执行和解规定》)第二条:“和解协议达成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一) 各方当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的;(二) 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其他当事人予以认可的;(三) 当事人达成口头和解协议,执行人员将和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

 

       2、裁定中止执行的后果

    (1)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执行和解规定》第三条

    (2)可以变更执行和解协议(《执行和解规定》第五条

    (3)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执行结案;(《执行和解规定》第八条

    (4)一方不执行协议,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执行和解规定》第九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二、执行中达成和解协议后可以裁定终结执行,部分法院倾向于以此方式尽早结案:

       1、裁定终结执行的情形

    (1)《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8-12-16,简称《执行若干规定》)第105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终结执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6号)第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十三)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1号,以下简称《规范执行通知》)第三条:“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选择“和解长期履行”情形)报结……”

 

       2、裁定终结执行的后果:执行结案;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1)《执行若干规定》第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2)裁定终结执行……”

   (2)《规范执行通知》第三条:“……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以恢复执行方式立案。……

 

       综上,法律关于签订和解协议后法院如何处理执行程序进行了规定,但法律条文仅是对和解协议签订后、履行完毕前的情形裁定中止或终结进行了选择性规定(即“可以”),对此,各个法院的操作实践并不完全相同。作为执行案件的当事人或其代理人,需要详尽地了解相关规定,并从中寻找最有利的解决方案,与法院充分沟通和争取,以最大程度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附:关于“终结本次执行”情形、条件及后果的有关规定

 

       关于“终结本次执行”,是最高院在部分文件中提及的一种结案方式,笔者认为,此种结案方式的出台主要目的是为了清理积案,严格从理论上讲,“终结本次执行”与法律规定可能有矛盾之嫌,但作为清理暂时无法执行案件的有效手段,在受到适当的限制后充分利用,对于提高司法效率有一定的利处。且法院在执行中已经开始按照相关规定作出此类裁定,因此充分了解此种结案方式,对于办理执行案件有很大的作用。

 

       1、“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

     《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法发〔2009〕15号,简称《清理执行积案结案的通知》)第三部分第8条:“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合议庭评议,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结案:(1)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2)因被执行人无财产而中止执行满两年,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3)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4)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或者动产经两次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仍然流拍,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5)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6)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的;(7)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属于特困群体,执行法院已经给予其适当救助资金的。

      

       2、“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法〔2016〕373号,简称《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 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二) 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三) 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四) 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五) 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3、“终结本次执行”的后果

    (1)清理执行积案结案的通知 第三部分第10条:“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申请执行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应当重新立案。”      

    (2)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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